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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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