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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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