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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一)一类保密单位的银行帐户主要由军队后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二类保密单位主要由各银行负责管理。涉及一类保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帐户和结算事项,银行应与其上级后勤财务部门联系,由军队上级后勤财务部门负责查处后,将结果告有关银行。
  第十三条 帐户使用:
  (一)“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特种事业存款”帐户,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收付业务;
  (二)本单位银行帐户仅限于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业务结算,不得承办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收付结算;
  (三)基本帐户可同时办理收付业务;辅助帐户除与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收付外,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的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帐户;只付不收所需的款项,定期自行从基本帐户转入;贷款的辅助存款户,只能办理贷款的转存和向外转帐支付业务。
  (四)一类保密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可免填用途;二类保密单位除保密款项外,应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军品结算按军品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帐户撤销:
  (一)撤销帐户,按经费供应系统,由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后勤财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由审批单位签发“撤销帐户通知书”,收回“开户许可证、,据以向驻地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同时将有关银行凭证退还银行,开户印鉴交批准撤户单位后勤财务部门销毁;
  (二)临时性机构及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的帐户到期,需要保留的,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后勤财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报审批单位批准,在原“开户许可证”上签章,可延期使用一至两年;开户单位未提出申请的,由原审批单位主动开出“撤销帐户通知书”予以撤销,收回或吊销“开户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开设的帐户,军队审批单位有权通知银行予以撤销,有关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帐户管理纪律:
  (一)必须持有经军队有审批权单位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开户证明书”,各银行方可办理开设军队有关帐户;
  (二)军队各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军队存款”有关科目下开设帐户,未经总后勤部帐务部批准,各银行不得为军队单位开设地方存款帐户;
  (三)不准出租、出借军队银行帐户、严禁利用军队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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