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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四)代管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的民兵事业费,民兵装备购置费,征兵费,援外经费,国防科工委系统的科研费、科研基建费和其他代管经费的单位,在“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国家计委下达军队代管的专项基建工程投资的总部、军工、军兵种主管部门和主要承建单位,在“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五)家属工厂、厂(场)办集体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特种一般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六)经批准设立的有专项业务经费的临时性机构或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视其资金性质,在“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或“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帐户有效期为一年和两种两种;有效期满,由审批单位主动或根据开户单位申请,准予延期使用或撤销。
  (七)军队与地方联(合)营,以军队为主经营并负责管理的,开设军队帐户;以地方为主经营并负责管理的,开设地方有关帐户;
  (八)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财务结算中心根据需要可开设上述各有关帐户。
  第九条 开户审批权限:
  (一)“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帐户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及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和军区空军、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及总后基地指挥部后勤财力部门审查批准;
  (二)“特种事业存款”、“特种一般企业存款”帐户,由集团军(相当军级单位)、后勤分部后勤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户审批手续:
  (一)各单位办理开户,按经费供应系统,由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证明申请单位设立、财会人员配备及经费供应关系等有关材料),经上级后勤财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单位签发“开户许可证”,并在“开户证明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帐户审批专用章,据以向驻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临时性机构或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开设帐户,审批单位必须批注“有效期×年”字样;
  (二)银行依据军队有权宫批帐户单位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批准的“开户证明书”,办理军队单位开户,开户行留下“开户许可证”副本,正本退开户单位,并将开立的帐户向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开户名称,一类保密单位使用部队或单位代号,没有代号的单位使用番号;二类保密单位,一律使用单位名称。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 帐户管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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