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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三)“特种其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家或地方政府拨付军队单位代管的专项工程、民兵装备购置、民兵事业等项经费存款,不计息;
  (四)“特种事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机关干部食堂、幼儿园、礼堂、审计(会计)事务所及生活服务中心、边远(分散)连队的存款,计息(边远或分散连队的存款帐户不计息);
  (五)“特种企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列编农场、军马场、军人服务社、公司、宾馆、招待所等单位的经营资金存款,计息;
  (六)“特种一般企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家属工厂、厂(场)办集体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资金存款,计息。
  前款各科目均设基本帐户,“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和“特种企业存款”科目同时设置辅助帐户。
  第七条 开户银行:
  (一)“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特种企业存款”帐户,驻县(市)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驻乡、镇的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国家计委下达军队代管的专项基建工程经费,在建设银行开设“特种其他存款”帐户;驻地没有设立指定银行机构的,可在其他银行开户;因其他原因不在指定银行开户的,要报经有审批权单位批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有关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可在相应的专业银行开设辅助存款户;
  (三)“特种事业存款”和“一般企业存款”帐户,在就近的专业银行开设。
  第八条 开户划分:
  (一)团或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其当年预算经费,在“特种预算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其预算外资金,在“特种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医院的住院、门诊收费部门,为上级代办收货或发货结算业务的仓库、军代表室等单位,视资金性质,可在有关帐户下开设辅助帐户。
  (二)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列编农场、军马场、公司、军人服务社、企业化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和总部、军区、军兵种后勤财务部、企业主管部门,其企业资金,在“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单独开户的专用基金、工会经费、工资基金和贷款存款等,可在“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辅助帐户;
  (三)机关干部食堂、幼儿园、礼堂、审计(会计)事务所、生活服务中心,边防(分散)连队和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等单位,在“特种事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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