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
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
(1993年2月16日 高检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高检院先后下发了《
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关于违法办案情况的通报》、《
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和《关于检察干警刑讯逼供情况的通报》。这些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扣押人质,参与追款讨债;禁止检察干警借办案之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从各地的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能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但也有少数的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置高检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并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一)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直接立案侦查诈骗案件,或者立案侦查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案件,或者巧立其他名目,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用强制措施,将不该逮捕、拘留的人,强行扣押作为人质,为本地区追款讨债。(二)在办案中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甚至搞刑讯逼供,致死人命。凡此种种违法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财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坚决杜绝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现象的再度发生,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再次重申:
一、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必须把严禁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提高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机关声誉的高度来认识。同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拿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可行的硬措施来,并连同上述高检院的几个有关文件一起向当地党委报告,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