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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7号)


  现发布《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8月3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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