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