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五、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军转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和自我发展。
六、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
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试点工作,要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不断取得成效。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7年9月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8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的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驻京单位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京外单位由当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安置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