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
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确保两件大事的顺利完成、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性,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帮助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