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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十一)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二)其它应立案调查的。
  第九条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信访部门不予立案,应积极引导来信来访群众到有关部门提出或申诉。
  第十条 信访部门接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后,对其中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在两日内将其主要内容编写《信访摘报》,提出立案处理意见,报请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经党政领导、领导机关和部门领导阅批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登记填写《交办函》,连同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材料(注意保护信访人)及领导批示件,一并转交承办机关。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机关对上级交办或本委自立的信访案件,应拟定调查方案,明确需调查的主要问题,并做到“四落实”,即承办单位落实、办案人员落实、办案时间落实、办案经费落实。
  第十三条 查案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组织准备。一般信访案件,可由信访部门派人直接查办;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由主管领导牵头,商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查办人员应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思想准备。查办部门的领导要向查办人员交任务、交方法、提要求,分析查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好对策和解决办法。
  (三)材料准备。调查前,要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和申诉材料,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提纲。
  (四)政策准备。调查前,要认真学习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应深入发案单位,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办案人员应亲自听取上访人和被调查人的陈述,亲自查阅有关资料,亲自参加调查,亲自做上访人与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调查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调查笔录或录音、录像等,收集好旁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节育并发症、后遗症的信访案件,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技术性问题时,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写出鉴定结论作为定性的依据。其它医疗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可作参考。
  第十七条 以涉及几个单位的案件:按政策规定应该处理,但有关单位长期拖、顶不办的案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和部门亲自阅批的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协调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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