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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证监期字[1997]8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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