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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失效]

  五、按中央结算公司的要求,妥善地管理和保存有关单据、帐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中央结算公司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代理机构推荐和中央结算公司审批同意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后,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实物国债保管库。
  第十六条 保管库的主要职责:
  一、验收由代理机构送存的实物国债,确保送存实物国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妥善保管存入的实物国债,并保证存入国债的安全性;
  三、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提券指令为代理机构办理提券出库手续;
  四、向中央结算公司上报实物国债库存变动情况,并接受中央结算公司与代理机构的不定期核查;
  五、中央结算公司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托管人在托管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本规则要求,确保客户实物国债的真实性;
  二、为客户建立实物国债托管帐户,做好帐户记载;
  三、按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定对实物国债捆扎打包,并加盖托管印鉴;
  四、为客户及时安全地办理实物国债的托管与提券手续;
  五、托管人的自营实物国债与受客户委托办理托管的实物国债要分开入库,分别填具入库单,分帐管理;
  六、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托管人、代理机构和保管库须按本规则确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实物国债托管业务中对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并接受中央结算公司的统一管理。中央结算公司也需按本规则确定的职责范围承担责任和义务,对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保管库须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代理协议书,中央结算公司对代理机构、保管库在国债托管业务中以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为基础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物国债的托管和提取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取混合保管方式为托管人提供实物国债托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以将其持有的实物国债通过托管人在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任何一家代理机构办理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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