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废止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4年1月14日)
地质矿产部决定废止下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一、《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第2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
十条。
二、《地质矿产部汽车运输安全规定》(第6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七条。
三、《
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9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
九条。
四、《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3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
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印发进一步发展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发[1991]141号)的第五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一、《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原第
十条原文:部、局、队的领导中都要有具体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成员,并设有和任务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知识水平,熟悉设备管理的理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