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废止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4年1月14日)


  地质矿产部决定废止下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一、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第2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十条
  二、《地质矿产部汽车运输安全规定》(第6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七条。
  三、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9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九条
  四、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3号地质矿产部令)的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印发进一步发展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发[1991]141号)的第五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一、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原第十条原文:部、局、队的领导中都要有具体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成员,并设有和任务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知识水平,熟悉设备管理的理论方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