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力行业内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标准。各企业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使之符合标准化要求。在对外技术谈判时必须有标准化内容。应及时研究和消化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带来的标准、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工作之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设备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制、修订标准和执行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考绩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宜由国家级和部级出版社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条 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使用。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务院标准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有关单位资助及各单位自筹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2、调查研究;标准化科研;
3、试验验证;
4、同制订、修订标准有关的办公用费、刊物资料费和会议费;
5、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费;
6、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费;
7、标准编审费;
8、标准宣传费。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电力部年度计划确定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于每年三季度分配标准费用。
2、标准经费应下达到承担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几个单位,所需标准经费下达给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根据承担工作量、难易程度,经协商后,由第一负责单位将标准项目经费转拨给其它承担单位。第一负责单位对转拨经费不得扣留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