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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16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4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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