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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7日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是对本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和停泊

第一节 进、出港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以及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审批手续,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中国籍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五条 进入本港的外国籍船舶和五百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在预计抵达本港四小时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船名、国籍、来自港、船长、吃水、载货、预计抵港时间等。
  第六条 一切中外籍船舶均可经北水道进出本港;三千总吨以下或吃水小于七米的船舶亦可经东水道进出本港。
  第七条 外国籍船舶在本港下列水域内航行、移泊,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一)锚地与码头、装卸点之间;
  (二)锚地内及各锚地之间;
  (三)码头泊位之间移位一个船长及以上。
  第八条 除经主管机关许可外,引航员引领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时,必须在引航检疫锚地登离船。
  第九条 船舶在本港航行、移泊和作业时,除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船籍国国旗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显示相应的旗号、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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