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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三)航行船舶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坝区水域内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当经主管机关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航道部门在太平溪、三斗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台,船舶雾期航行应当与雾情观察台加强联系。
  第二十三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队)应当在安全水域停泊或锚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
  第二十四条 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辟旅游专线。
  第二十五条 伍鹰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工流放排筏、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因观光而放流船舶。
  第二十六条 航道部门应当根据河床、水情的变化和工程进展,适时调整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电和航道通告。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坝区水域码头装卸一级危险品,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坝区水域消防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部门及坝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第三十条 在坝区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筏、设施在坝区水域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造成工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坝区水域范围为:川江里程62.5公里处左岸庙河与右岸屋檐石的联线至川江里程31.5公里处的左岸莲沱与右岸南沱的联线的长江水域。坝区水域两岸上下界限处设界限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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