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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在坝区水域从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疏浚除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天、作业单位应当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方准施工或作业。
  第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在坝区水域抛泥、弃碴时,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批的范围内抛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水上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检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桥梁施工、悬索吊装、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主管机关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提前3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号型和号灯。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船舶。
  第十七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当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
  第十八条 坝区水上水下工程完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
  第十九条 在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采砂石料。

第四章 通信联络

  第二十条 在坝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现场港监部门、监督艇联系用10频道;
  (二)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联系用8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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