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提出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单位、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总结交流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制定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办法等。
(二)交通部成立高级技师考核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和双重领导港口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
实行高级技师评聘的部属单位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部属单位、双重领导港口考评高级技师,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高级技师考评组织考核后,填报《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部统一印制)及有关材料,报部高级技师考核委员会考评。考评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准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按照
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已建立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站(所)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由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站(所)负责;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可由当地工人考核委员负责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厅(局)核准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五、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在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高级技师。其聘任数额、聘期、职责、津贴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主确定。
(二)各单位对高级技师要进行定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三)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应予解聘。
六、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试点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件:
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