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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1994年1月21日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4〕88号)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工作,选拔和培养具有高技能的人才,发挥他们在生产实践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劳培字[1990]15号),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操作难度大、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工种)设置,并按专业或工种确定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
  二、任职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修,在学习、推广、应用、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三)有3年以上的技师资格,在本企业、本专业(工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评审高级技师应按高级技师任职和考核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其重点应考核:
  (一)被聘为技师后的工作业绩。
  (二)在生产实际工作中解决关键项目和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本专业(工种)以外的相关工种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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