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1994年1月6日)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轮、客货轮承运的国内航线旅客、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客票票价的计算
一、运价里程:
运价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海里)。不足10公里(海里)的尾数,按10公里(海里)进整。
二、航线基价的计算:
航线基价分别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
(表一)中规定的各航区(或航段)的基价和航线里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沿海、黑龙江水系和长江干线100及100公里以内航线:
航线基价=航行基价×运价里程+停泊基价
(二)长江干线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内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
×不足100公里的里程尾数+停泊基价
其中n为满100公里的区段数。
超过500公里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5-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4
×500公里以远部分的里程+停泊基价
长江跨区段航线的航线基价按各区段航行基价和一个停泊基价相加计算。
航线基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进整。
三、旅客保险费按票价的百分之三计算。
四、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规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规定企业可在规定客运基准运价上下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五、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的规定,旅客港务费按出口旅客每人1元征收,包含在客票中,不另立票据。但芜湖至二坝的轮渡不征收旅客港务费。非交通部直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其港务费应包含在该船公司客票票价中,其解缴办法由各港务局与各船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