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3月14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以下简称统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是以帮助企业发现质量问题,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为主要目的的行业活动。统检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凡列入统检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三条 统检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统检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归口领导,机械产品由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组织实施,汽车产品由汽车工业司组织实施,产品检测等工作原则上由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承办单位召开统检工作总结会。
(六)由部发文通报统检结果。
第六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并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评审组应由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职责
(一)对检测中心提出的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并签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的本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组织制订质量改进目标,组织整改提高或质量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统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统检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参加统检工作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