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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0日 治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冶金产品质量,配合冶金行业产业政策的实施,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规划下,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需要控制的重要冶金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是冶金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冶金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录,制定实施计划,以及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冶金工业部下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分别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和考核办法一起,作为检查、审核、发证、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冶金产品,必须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均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冶金产品,根据其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并规定同一种产品统一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应当进行复查换证,经复查合格的颁发新证。
  第七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冶金产品,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该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八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理化检验与计量测试手段;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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