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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失效]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按本《办法》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不作伤亡事故统计。
  第三十二条
        本月(年)死亡人数
  千人死亡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本月(年)重伤人数
  千人重伤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本月(年)重伤人数+本月(年)轻伤人次
  千人负伤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第三十三条 事故经济损失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范围按国标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是指在企业伤亡事故中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相当的工作日数,损失工作日的数据计算分两部分:
  1、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进行计算。死亡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为6000日计算。
  2、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报表中的损失工作日为本企业人员死亡损失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填报报表时,企业生产性质按行业划分为十类,各基层填报单位应分别填写。
  1、地质勘探;
  2、矿山(含选矿厂);
  3、钢铁: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铸管等;
  4、原料加工和辅助材料:烧结,焦化,铁合金,耐火,炭素等;
  5、机械加工;
  6、运输;
  7、建筑;
  8、其它辅助生产:包括动力,煤气,供电,供水,制氧,计控等;
  9、黄金;
  10、其它部门:机关、医疗卫生,教育,生活福利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类别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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