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档案存档,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