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立即报告安全部门和企业负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企业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全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快速办法报告冶金工业部。部直属、重点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冶金工业部,同时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