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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3日 冶金工业部 冶生字〔1994〕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冶金行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搞好事故预防,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生产建设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联营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冶金厅(局)长、公司经理、厂矿长或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 企业职工系经劳资部门审定、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召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第六条 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一、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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