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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

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
 (1994年1月20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自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制定、审定、批准、发布和实施,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隶属关系备案。冶金工业部直属的冶金企(事)业和无主管单位的冶金企(事)业,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冶金企(事)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隶属地方政府领导的冶金企(事)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地、市的冶金厅(局、公司)和相应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受理备案部门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四条 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文;
  2、符合《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制修定、审定、批准、发布的冶金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
  3、冶金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该企业标准的意义、目的、审定中的主要分歧、与国内外相应标准的对比情况等,如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还要说明该标准中哪些方面是否高于或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资料(如:纪要、会议人员名单等);
  5、企业发布冶金企业产品标准的正式文件;
  6、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见附件2格式)。
  第五条 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实标志:
  1、已在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备案的冶金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样本封面上和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上,将加盖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备案以及编写备案号;
  2、企业印刷发行已备案的冶金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时。除在其标准文本封面上印制企业标准编号外,还可以印制该标准的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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