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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兰州城市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兰州城市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6]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置兰州城市学院的函》(甘政函[2004]8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兰州城市学院(学校代码为10737),同时撤销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州城市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二、该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三、该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教育,把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作为学校的主要任务。

  四、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五、你省承诺到2010年共投入4亿元(甘肃省人民政府投入0.2亿元,兰州市政府投入0.1亿元,兰州周边四州市共支持0.2亿元,低息贷款2.6亿元,引进社会资金0.6亿元,学校自筹0.3亿元)学校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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