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上半年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的通报
(教职成厅函[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报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2005年上半年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今年10月31日,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了本地区2005年上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计数据。其中,天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还按要求报送了本地区上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汇报。福建省教育厅报来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部分培训数据。
尚有北京、山西、辽宁、安徽、山东、河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没有按要求报送今年上半年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
二、今年上半年已经报送统计数据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5127所职业学校和78790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进城农民工培训,共计培训人数达1301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736.47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395.66万人次,进城农民工培训169.42万人次。经培训后,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624万人次(详见附件)。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6年1月25日之前,向我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2005年全年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计数据和情况汇报。
附件:2005年上半年全国部分省(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统计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