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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病例分析、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四条 凡具有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可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
  第五条 培训基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相应机构审查、批准认可。有关部委属医院的培训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
  第六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九条 培训时间为四至六年,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二至三年,进行二级学科培训,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住院医师应实行住院负责制。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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