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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新闻工作暂行规定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
  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
  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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