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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新闻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新闻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新闻工作的管理,正确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及有关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煤炭工业的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报道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五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新闻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
  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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