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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失效]

  2、掘进:20分 系数为0.20。
  3、机电:20分 系数为0.20。
  4、运输:20分 系数为0.20。
  5、通风:20分 系数为0.20。
  第四条 被命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掘关系正常,“三量”符合国家规定。
  2、完成煤炭产品产量计划、质量计划及矿井开拓进尺计划。
  3、实现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部级1.0以下(不含1.0);
  省级1.3以下(不含1.3);
  局(企业)级1.5以下(不含1.5)。
  4、有便于操作的质量检查制度、检查验收组织及奖惩制度。
  凡年产量为100万t以下的部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75万t以下的部级矿井,可往前连续三年累计计算。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第五条 质量标准化矿务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全局各矿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全局各矿达标矿井中部级矿井占50%以上。
  3、考核年度内,全局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检查考核办法:
  1、“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部每年进行一次,省(区)厅(局、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2、在进行“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时,应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应存档,以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已达标的矿井每年均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复查矿井的升、降级;已达标的矿务局复查时不能巩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质量标准化矿务局称号;对安全超标的矿井要撤销其奖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考核评级由矿(井)提出申请,经矿务局考核,局(企业)级由矿务局审核批准;省级由省(区)厅(局、公司)审核批准;部级由煤炭部组织考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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