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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第十九条 监督站的权限
  (一)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相应任务。
  (二)对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工程用品,不准使用。
  (三)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四)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五)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
  (六)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下发通知单,限期处理;对过期不处理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
  (七)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准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监督员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监督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资格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监单位要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由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银行计施(1986)1695号文规定,取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至二点五执行。工程用品的监督费按销售额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生产成本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交纳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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