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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研究单位、企业和研究人员可根据“部政策研究要点”及自身研究条件,制定研究工作计划,凡需由部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有关单位要向部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政策研究课题立项的基本条件:
  1、研究课题应对煤炭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课题应是煤炭工业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
  3、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先进。
  4、有能够承担课题任务的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第七条 凡属有关煤炭工业发展全局的政策研究重大课题,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审查同意后,经部批准立项。
  其他需由部出面组织研究的课题,经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立项。
  部机关各司局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课题自行确定,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煤炭工业有关政策问题的研究。
  第九条 煤炭部政策研究经费,专款专用。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自有的政策研究经费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条 部定期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优秀成果奖。具体审报、评审及奖励办法由政策法规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政策的确定与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在政策决策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政策建议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需由国家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全局或其他行业有影响的煤炭工业方针、政策,需要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部长签发,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其他重要方针、政策,需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部长或副部长签发,以部文下发。
  第十四条 报请中央、国务院批准及煤炭部发布的综合性及重大的方针、政策,由政策法规司承办;其他方面的方针政策由有关司局承办,政策法规司会签。
  第十五条 政策发布后,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将贯彻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执行中如需要修改,需报政策批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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