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工作,使政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策工作在发展煤炭工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政策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政策。
(三)发布与组织实施政策。
(四)调查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奖励在政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有关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部对政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部门、分级负责。
(一)部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政策工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部政策工作规划,编制部年度政策工作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2、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提出煤炭行业有关全局性、综合性的政策建议。
3、负责重点政策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煤炭部重大方针政策发布前分析论证工作。
5、负责组织煤炭部主要政策的发布工作。
6、负责部政策研究成果的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7、负责煤炭工业政策工作网络的建设及协调工作。
8、负责煤炭行业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收集、分析工作。
9、组织煤炭工业政策工作经验交流。
10、负责与有关部委协调涉及煤炭工业的政策。
11、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政策性工作。
(二)部机关各司局政策工作职责:
1、根据部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政策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性的政策研究,向部提供政策建议。
3、组织专业性政策的实施,收集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有关修改完善政策的建议。
第二章 政策研究
第四条 煤炭部政策研究领导小组统一决定和协调解决煤炭工业政策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煤炭部每两年发布一次政策研究要点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