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煤层气的开发应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和外商的积极性,鼓励联合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煤层气生产必须领取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煤层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煤炭工业部另行制定。
  在国有重点煤矿所辖矿区范围内开发生产煤层气,需经国有重点煤矿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后统一颁发煤层气生产许可证。
  在地方煤矿所辖矿区范围内开发生产煤层气,需经地方煤矿同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煤层气生产许可证,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在煤田内开发煤层气应遵循持续、稳定、发展的方针、坚持少投入,多产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开发工作应当先探明资源,落实煤层气用户,再进行开发利用,按煤层气生产的科学程序进行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煤层气。采用先进有效的工艺技术,增加煤层气产量和稳产期限,争取高采收率和最佳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煤层气的设计、开发,必须符合煤炭矿井设计和生产的要求,不得因开采煤层气影响煤矿的正常开采。
  为了提高煤层气开发设计的水平,凡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均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煤层气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为依据,统一组织,以最短的时间周期,整体配套建成。对于已开发利用的井下抽取甲烷气体设施的矿井,在设计地面打钻抽取甲烷时,应结合原有设施统一考虑,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配套标准,采用先进高效的施工技术,全面完成采气、输气、供气、净化和利用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层气开发建设的各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按照设计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气井投产后,应当尽快达到开发设计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开发煤层气,应当加强对煤层气研究及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煤层气动态,按开采阶段进行控制和调整,做好气井的产量接替,做到长期、稳定、均衡供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