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4月4日 煤炭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保障煤炭勘探、规划、设计和开采不受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是优质洁净的能源和化工原料。煤层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对煤层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第三条 在生产和在建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应事先征得煤矿企业法人同意和煤炭工业部批准。
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事先征求煤炭工业部意见。
第四条 国家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煤炭工业部根据综合勘探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与煤炭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规划,依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规则;
2、审批煤层气勘探计划;
3、审批煤层气开发项目和颁发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
4、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协调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采的关系。
第六条 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发有争议的,由煤炭工业部与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综合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七条 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第八条 国家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勘探、开发煤层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