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
(1994年2月21日 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4〕第55号发布)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主要领导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对煤矿局、矿长(含生产口副职,下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定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炭行业各管理部门,各企业都必须把安全技术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局、矿长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规定,煤炭企业的局、矿长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国有重点煤矿局、矿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考核发证;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矿长由省(区)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矿长由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考核发证。
考核发证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煤矿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在领导班子换届时不得连任,也不准易地任职。凡提拔局、矿级领导干部,其人选必须持有原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在提职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指挥生产。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干部、教育等有关部门编制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局、矿长的年度培训计划,逐级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公司),经省(区)汇总报部。国有重点煤矿的局、矿长和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局(厅、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组织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