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省煤炭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3、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四、内部审计职权
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煤炭内部审计具有以下职权:
1、有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经济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中的数据,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审计机构抄送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决策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7、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9、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起十五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五、社会审计组织
1、煤炭审计机构应支持和帮助煤炭行业建立和发展审计事务所。煤炭审计事务所在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验资,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等。煤炭审计事务所查出企业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纠正。
2、审计事务所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