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部分重要经济合同实行内部审计签证制度,并逐步向对全部经济合同都实行审签过渡。
8、维护企业法定自主经营权。
煤炭行业内部要建立审计报告制度,维护煤炭企业法定自主经营权。煤炭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煤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侵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权力的;不执行国家给煤炭企业特殊政策的;对煤炭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写入季度审计报表说明中,逐级向上级煤炭审计机构报告。
9、开展审计调查。
煤炭审计机构既要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又要开展各种专题的审计调查,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为国家和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10、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1、煤炭工业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煤炭工业部的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对行业内部审计指导的职能。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各省煤炭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和大中型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企业内部的二级核算单位如矿、厂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构。
3、煤炭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助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3)具有在会计、经济、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经历和实践经验;
4)热爱审计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客观公正。
4、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但应在任免前征得上一级煤炭审计部门的同意。
三、审计范围
煤炭行业内部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煤炭资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对大型煤炭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在京煤炭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审;负责制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全行业的内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