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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炭行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2月9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9日)废止

加强煤炭行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4年1月20日 煤炭工业部发布)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和经济监督”的精神,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并使审计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炭行业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1、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的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或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除完成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外,要对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内部审计查证。企业上报的年度决算报告必须附决算审计查证报告(或决算审计意见书),否则上级财务部门不予接收。
  2、监督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煤炭审计机构应对企业财产是否保值、增值进行专项审计;固定资产的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要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对财产的损益进行处理时,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内的要有审计部门签署意见,需上级审批的,在上报前应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在煤炭企业及其内部单位承包合同签定前,应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 单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进行核实,未经审计,承包合同不得签订;在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时,应把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作为主要审计内容;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对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审计,或有审计人员参与对其国有资产的清查,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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