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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系。
  --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按照国家年度煤炭生产、分配和进出口计划,协调煤炭工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监督。培养煤炭工业专业人才。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少数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负责政府间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工业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和人才引进。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
  --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汇集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科技、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及人才交流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级煤炭工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按煤炭部和各省(区、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逐步按供求关系建立煤炭市场价格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煤炭产品报价系统。
  --在煤炭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开办国家级或若干地区性煤炭交易市场。
  --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集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的流通集团,实现产供销一体化与社会化。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十四条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努力为企业提供服务:
  --加强统计工作,汇集、发布与煤炭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面信息。
  --促进煤炭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和帮助煤炭企业进行转产,为发展多种经营筹集资金、调剂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
  --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进行技术咨询,对事故组织行业范围内的救援服务。

第五章 保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煤炭企业依法占有、开采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批准的文件和设计,由国家投资建设并已明确划分井田开采范围以内的煤炭储量,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其它矿产储量),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煤炭企业同意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煤矿井田范围内矿产资源,不得在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段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支持煤炭企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抵制各种侵占企业资源的非法行为,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企业的资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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