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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煤炭企业合并可由双方企业提出,也可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决定。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该部门提出。
  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改革矿务局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内部结构。
  --矿务局对所属的二级单位实行模拟法人运行;对有条件的逐步分立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对有条件的现有非公司类型的煤炭企业,经过试点改组为公司法人组织。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行公司制改组的煤炭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新建矿区和新设立的煤炭企业,按照公司制度组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型、特大型煤炭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模式为:以矿区为单元,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国有重点煤炭为核心,联合各种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渠道的煤炭企业或其他企业,组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组建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 煤炭企业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可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试点。

第四章 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按照政企分开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煤炭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不直接干预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煤炭工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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