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成套设备订货要采取招标、议标择优选厂订货。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信誉不好的厂家及其产品,不应订货。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采用新产品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总公司按批准新产品的技术条件,会同设备主管部门安排试制、鉴定、定点生产。
  第十九条 成套项目订货的设备或选定的供货单位要达到:质量可靠、配套完整、交货及时、价格合理、国家定点、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下井证)和煤炭安全标志(MA),在设备订货中要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封锁,择优选购。
  第二十条 设备订货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对已订、到货设备建设单位有权拒绝设计变更。因计划调整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须经原批准设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套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型号、数量和相应的年度计划、设备安装进度,按照外汇来源渠道申办进口。
  凡使用外资的进口设备,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凡使用调剂外汇的进口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包括设备进口计划、标书等)。
  项目中的进口设备是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为保证成套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搞好国内外配套设备的衔接,成套项目的各类进口设备都要纳入成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概算调整时,总公司要认真进行设备合格审核、鉴证,对设备概算超、降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供需双方同意,主要、关键设备在订货合同中必须根据功能保证值,规定设备考核期、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办法。质量保证金按设备价格的5~10%预留,在保证期满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证金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成套设备的验收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到货后要依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大型设备、主要设备要会同机电安装、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