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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5、对因设计修改等原因造成的设备积压,负责及时平衡调剂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负责对建设项目设备概算超、降的分析说明。
  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是:
  1、设计单位应提出先进的、合理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器材目录所列机电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订货条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订货图纸等资料。
  2、按照设备选型原则,应选用国家定型机电产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机电产品不得选用。
  3、设计单位不能指定标准定型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不能与生产厂家直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和协议。
  4、设计单位对依据批准设计已订货、到货的设备不允许修改变更,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变更时,应按程序报批并提出妥善处理已订货、到货的设备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成套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法人应与总公司签订成立协议。项目法人选择外部成套单位时,应经总公司认可,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在第一次分交前,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工程总体分交资料(包括需要进口的设备),经省(区)计划和成套部门会审后,送总公司。
  第十三条 经总体分交后的成套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按年度需要,分批编制设备年度计划。
  建设单位需要利用永久设备施工、或制造周期长的大型设备,可编制设备预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投产前一年的第一批年度设备计划中,按规定的投产标准,所需主要设备(包括综采、高档普采设备)必须全部填报,其它机电产品亦需在该订货年度内的设备计划中填报,以保证投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资源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制造、运输时间。
  第十五条 在编制设备计划时,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领导组织供应、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及设计单位认真审核,并尽量利用库存的基本建设成套设备,防止发生新的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 成套设备订货合同应严密、准确,对大型设备和技术复杂的设备应加技术合同附件。所有合同和附件均需加盖项目单位成套审核章和成套部门审核章或鉴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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