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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收费),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收费)的,应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做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资产增殖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厂长(经理)或厂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部门拨付。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经营性亏损,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可以通过转产、停产、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
  承担防汛、抗旱、供水、发供电等重要任务的企业,应以政府的专项投入或其他专用资金确保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供水、发供电等任务的完成。如无力继续经营,应及时上报情况,不得自行申请破产。
  其他企业变更和终止,均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对所属企业财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式的财产,以及其它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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