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分别确定工资总额。
企业应选择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不能挂钩的企业可采用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
企业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企业有权自主使用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自主分配工资、奖金,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企业有权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质量工资、浮动工资、承包工资、奖金、津贴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企业有权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企业正常增资机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物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起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杜绝企业工效挂钩和财务包干中“包盈不包亏”、“虚盈实亏”的做法和不顾企业后劲的短期行为,使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与职工收入的增减同步。
厂长(经理)晋升工资,应当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